- 精神病人扰乱正常办公怎么处理?
- 揭阳女子持菜刀在街上挥舞,情绪十分激动,警情通报:系有暴力倾向精神病患者,已被警方控制, 你怎么看?
- 拿刀切菜会有砍别人脖子冲动是精神病吗?
- 为什么宿舍不能放菜刀
- 浙医一院爆燃案嫌犯患精神疾病且曾在该院放火被判刑,你怎么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人分为非间歇性***人和间歇性***人。非间歇性***人的精神一贯是处于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他们是真正的无行为能力人,在任何时候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不予处罚。
间歇性***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时有时无,他们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处罚,就要看其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的精神状态了。如果该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精神状态是正常的,那就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该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正处于病态,那就不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2007年1月24日16时许,三渠派出所接三渠镇挡驾桥村王浩西组费顺兴报案称:其妻夏秀英被儿子费超用菜刀挟持在家中,情况很危险。接报后,三渠所立即出警赶到现场,并迅速查明自1月23日17时许,身患***的费超(男,23岁)手持菜刀将其母夏秀英挟持在家已近24个小时。经派出所民警施救,夏秀英很快被成功解救,费超也被送往***院治疗。
参考资料来源:
揭阳女子持菜刀在街上挥舞,情绪十分激动,警情通报:系有暴力倾向精神病患者,已被警方控制, 你怎么看?
为警方快速反应点赞!
同时提醒大众,周围有精神疾病患者,建议其家属及早就医,或通知街道办!
重点提醒家属,及早就医,还有可能恢复社会能力, 重新工作,不要等病情严重到暴力肇事再强制就医。
拿刀切菜会有砍别人脖子冲动是***吗?
你好!不是***。
人都有联想的本能。这和手里拿着钢笔就会有写东西的冲动一样,这是对事物的延伸性联想。
我们知道刀能切菜,但刀也可以砍人。如果心里对某人有种怨恨,拿着菜刀时就不自觉地有这种冲动。
拿着菜刀切菜时突然有了想砍人的冲动,这时很容易走神,不小心会切到自己的手。
***人恰恰相反,不会有联想性冲动。***人在没人***的情况下,一般很专注地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
冲动是正常人的表现。切菜时有砍人的冲动,这是意识状态和潜意识的冲突,这样的冲突是随时随地的,和***没有关系。
另外,拿刀切菜本身是正常人的正常行为,***人会拿菜刀切菜吗?
为什么宿舍不能放菜刀
一。没必要,二,不安全,首先宿舍不是食堂,更不具备做饭的条件,你在宿舍放菜刀也根本派不上用场,宿舍只是提供员工生活和休息的地方,需要安静整洁的环境,让员工得到充分的休息,才能有更好的体力和精神为企业工作,其次,放菜刀也不安全,如果同宿舍人员有矛盾争吵,菜刀绝对是不安全因素
浙医一院爆燃案嫌犯患精神疾病且曾在该院放火被判刑,你怎么看?
案件的前因后果
2021年1月22日上午10时52分许,犯罪嫌疑人卢某进入浙医一院6号楼6楼,在该楼层电梯口投掷点燃的自制爆燃物,被医护人员发现并踩灭引线,现场未引起爆燃。
10时53分许,该卢窜至5楼,点燃1个自制爆燃物并扔到护士台发生爆燃,致一名医护人员灼伤。
随后该卢从携带的包中拿出菜刀闯入病区,致一名患者及一名医护人员受伤。
过程中其本人和另一名医护人员烧伤,后该卢被现场医护人员及随即赶至的保安、民警控制并带至公安机关审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卢某某,男,39岁,杭州市淳安县人。2014年曾因放火罪被判处***三年,***认定该卢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因其长期患有肾病及精神性疾病,曾在省市县多家医院就诊治疗。
偏执性精神障碍,这个病很贴切的形容了卢某某的性格特征,非常偏执。
据知情人透露,卢某某所患肾病正处于等待肾源阶段,就是因为暂时没有等到肾源,他才偏执的把愤恨发泄到医院和医护人员身上。
又见***人
卢某某在案发之时是否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之后才能给出结论。
只是我和很多人一样的感觉,怎么又是***人?
的确,我国法律规定,当***人在违法犯罪时,如果处于限制刑事责任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时,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法律,我们自然应该接受,可是内心深处始终觉得这样的规定,对于很多受害者来说不公平。
没错,对于***人来说,他们本身也比较可怜,甚至有些***人,他压根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确切的说他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
可是对于那些受到他们伤害的人来说,他们又做错了什么?他们凭什么要为***人的不法行为买单?
受到***人伤害而造成伤亡的***时有发生,最终还是因为他们是***人就安然无恙,而那些死伤者呢?他们的公道该向谁去讨?
建议对一些***人实施监管
本案中的卢某某,在2014年的时候就曾因放火罪被判刑3年,只因案发时他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大概率没有***。
然后就有了1月22日浙医医院的燃爆***,所幸几名伤者受伤都不严重。
下次呢?下次又会是什么?会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样的手段?没人知道,他自己可能也不知道。
这就是非常尴尬的地方,明明知道可能是潜在的威胁,却又无非奈何他,唯一能做的就是摊开双手,摇摇头耸耸肩。
没人愿意碰到一个失控的***患者,也不是我对此类患者歧视,而是他们真的可能对无辜之人造成意想不到的伤害。
这样的事情以前发生过,现在也有正在发生的,将来我想也还会发生。
所以,我个人建议针对一些具有攻击性的***患者实行强制性监管,除了相应的治疗之外,还应在合理范围内限制其活动范围。
只有这样,才能减少类似***发生的几率。
1月23日,杭州上城警方就浙医一院爆燃***第三次发布通报。通报称,嫌犯卢某某因长期患肾脏疾病久治不愈,对曾去治疗的数家医院产生不满作案。记者还检索到一份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卢某文于2014年在浙江省人民医院和浙医一院庆春院区放火,后获刑3年。据法医***鉴定意见书证实,卢某某患有偏执型精神障碍。
结合相关信息,我来谈谈我对此***的几点看法:
***人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关于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解释:
***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嫌疑人卢某某虽然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但是这并不代表卢某某就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考虑到卢某某在前一次实施放火时就曾被判处过3年的***,这也可能说明卢某某在前一次入狱前应该是被认定为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因此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次***中,嫌疑人不仅实施了放火,还在案发现场试图引燃两枚自制的***。一个完全丧失自控能力的***人,基本上很难有能力做到这一系列的步骤,这也间接说明了嫌疑人在日常生活中是存在理智时刻的。
嫌疑人家属对其的监护存在严重问题。
嫌疑人不仅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而且之前就曾经有过在医院内放火这样的恶性报复行为,并且被判入狱多年。这种情况下,嫌疑人的家属,也就是嫌疑人的监护人,按理应该是需要对其做好严加看管的,避免其做出不理智的行为。
然而很显然卢某某的家属并没有做好相关的监护工作,甚至可以说卢某某根本就是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之中。也正是因此,他可以有大把的时间进行自制***的研究和调试。但凡有人能管管他,根本不可能发生引爆自制***这样的***发生。
为什么没有对其进行强制治疗?
对于此***,我的另一个疑问是为什么嫌疑人在第一次犯罪后没有被收入***院进行强制治疗。嫌疑人卢某某不仅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而且疑似存在反社会的心理。让这样的人活跃在社会中是非常危险的,极容易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威胁被破坏。
这样的***人,在其完全康复之前,是不应该回归社会中的。而事实也证明,卢某某在回归社会后没过几年,就以几乎同样的方式***了当年的犯罪行为,而且犯罪性质甚至还更为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