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病能请长期病假?
-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疑问:请问在单位上班期间得了精神分裂症,可以一直休病假吗?
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民医院确诊为需要长期病休不能正常上班的职工可以申请长期病***,如癌症病人、尿毒症、严重心血管病人、严重职业病、严重放射病人、精神病人等。
如因公病休者,发全额工资,如因病***超过6个月者应发放病***工资。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疑问:请问在单位上班期间得了精神分裂症,可以一直休病***吗?
如果职工在单位上班期间得了精神分裂症,是否可以一直休病***要由单位来决定。
职工在单位上班期间得了
精神分裂症的,应该属于其自身的
疾病,不属于工伤,可根据其本人实际参加
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享受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
医疗期。 如果在医疗期满后,所在单位同意的,可以继续休病***;如果单位不同意的,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一个月工资后,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
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