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曾春亮检查有精神类问题,那么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 对于精神病人,尤其是已经无法自我控制的精神病人,应该怎样处理?
说他有精神问题,是曾春亮的兄弟,他也只是推测,并没有真凭实据,一家之言并不可信。
如果他真的那么运气好,有精神问题。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曾春亮可能就会逃出责罚,这样的结果受害人家属是难以接受的,广大网友也接受不了。
个人认为,曾春亮绝对不会有精神方面的问题。
***发病的时候,他会主动去攻击人,而不会有选择性去害人,我们来看看案件。
7月22日,他去偷窃,和康家母亲儿子发生一会冲突,这是两方的各不相让,最后,曾春亮逃跑前还来了一句,不要报警,意识非常清晰,不会有***嫌疑。
8月8日,曾春亮一人来到康家,把正在厨房做早饭的康母击晕并***,继而上楼转动监控,每个房间挨个检查,看有没有人,有这样的举动,绝对有自主意识,不像***犯案。
8月13日,在村委会,扶贫干部发现空调开着,推测里面有情况,拿着一根木棍往里走。曾春亮是躲在门口进行割喉,除了当事人一声微弱的“啊”,几乎没有一声响声。另外两名干部电话打不通,上去查看,曾春亮鞋子都没穿拿刀子追赶,眼看追不上,他又折返穿鞋,逃走。整个过程就是一个正常人反应,精神有问题,他不会埋伏,不会停下来回去了穿鞋再逃跑。
整个犯案过程,清晰明了,曾春亮目的明确,***目标并不是随机的,所以绝对不可能会有***。他兄弟其实在为他开脱罪行而已。
如果是司法鉴定他有精神问题,是可以免刑的。
家人说他病得很重就很重吗?毕竟他们不是医生。如果是很重的话,为什么没有申请保外就医?
其实,他就是一个***狂魔。看他的犯罪轨迹,一点也感觉不出他的精神有什么问题。
一、他作案思维慎密,知道找什么样的人下手,又知道带什么样的作案工具。
二、行窃失手,变成了***凶手,而且是连环作案。
三、作案以后知道藏在哪里安全,面对警察他不慌不忙,如果是有***的人,一般不会束手就擒的。
四、他一直惦记着生病的大姐,还说要找钱给他治病。这都是正常人的思维。
当然,他有没有***,我们说了都不算,这只有交给司法部门了。
曾春亮已经落网,一切谜团都将会水落石出,我们就没必要去猜、猜、猜了。
曾春亮如果真的有精神疾病,而且每时每刻都是精神失常状态,那么就不会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如果属于间接性精神失常,而作案时正好处于精神失常状态,那么对他的刑事处罚也会降低很多。(以上两种都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追究民事责任或赔偿,本人无力支付的,由他的监护人进行赔偿。)
如若曾春亮的精神疾病是间接性的,而作案时不属于发病状态,那他就得承担刑事以及民事责任。(这种情况他不光得坐牢,还得赔偿被害者,全额赔偿以后可以不在追究民事责任,但如果不能全额赔偿,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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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况都是需要正规机制鉴定的,并不能说曾春亮口头称述就能确定的,在工作人员收集完所有证据之前,曾春亮也会被一直关押,这中间大概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才能被宣判。只是鉴定精神疾病一项,就得差不多两个月的时间。
从目前来看,他如果确实有精神疾病,那也是间接性的,可以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但也不会再让他回归社会,曾春亮的后半生也只能在精神医院里复活币余生。
他的所做所为一点都不像有***态的人,都是有着精明而狡猾的动机,一个有***的***犯不会有那么高的智商,跟本也不会逃亡,***之后也不会知道报复,他的***报复就足以证明自己不是***态。
一个有精神病例的人,怎能有***和狡猾逃跑的技能,警察也没有必要出动那么大的人力物力,来追捕他。他不但没有***而且还是惯犯,有两次的偷盗案例,有***的话就不会知道高智商的偷盗手法,和报复******。
他的智商相当的高,杀了人之后都不逃亡,又躲进村部再次***,这次逃亡都有很多网友不懂他躲到那里,一身非常整洁,和精神换发一点都不像躲在大山中的形象,他的这些所作所为的逃亡***,没有高智商的头脑还真无法做到。
如果真有***态,这些******和逃亡***跟本无法做到,再说这个也只要做个精神鉴定就可以看出到底有没有***,口说无凭,只求证据确切,法律是公证无私的,要想逃过法律制裁单说有***不是理由,想钻法律空子也没有那么简单的,人有***法律是公证无私。
- 网上报到,江西连杀三人的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曾某某的亲属称,曾某某曾患有精神疾病,这种说法真***难辨,有可能是真的,也有可能是为了减轻对曾某某的处罚故意编造的说辞。
- 虽然这样说,但是如果正式向公安机关反映曾某某曾经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公安机关也会依法调查,并对曾某某的行为表现做出基本判断,如果认为曾某某有可能会有精神疾病,那么就会依法委托确定机构对曾某某的精神状况作出鉴定。
- 如果经鉴定曾某某属于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没有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就不能追究曾某某的刑事责任。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 如果经鉴定曾某某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曾某某有可能不会被判处***。
- 以上是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判断,曾某某是否存在患有***可能,公安机关是否会委托鉴定,即便委托鉴定是否一定能够鉴定出曾某某是限制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以上这些都是未知数。相信公安机关会依法办理曾某某故意***案,对其进行公正的处理。
对于精神病人,尤其是已经无法自我控制的***人,应该怎样处理?
谢谢邀请
精神疾病患者如果到了不能自我控制的程度,尤其是已经出现兴奋躁动、行为紊乱、伤人毁物、拒食自伤等症状时,说明他(她)的精神症状已经很严重了,依照精神卫生法,已符合强制治疗的条件,应该到专科医院及时救治。
值得一提的是,许多首次发病的病人家属,由于对精神科学知识的匮乏以及对精神疾病专科医院的误解,生怕住院治疗反而会让患者受到惊吓导致病情加重而迟迟不能下决心送病人住院,最终坐失最佳治疗良机,甚至酿成大祸遗憾终生。比如严重焦虑的患者,因为忍受不了巨大的痛苦而产生轻生行为,甚至还有过重度抑郁患者出现扩大性自杀,***前将弱妻幼子一并***的病历。
另外,即使是没有给自己或他人造成危险但精神已经失控的患者,这种情形也是相当危险的,随着病情的发展,如果不及时给予治疗干预,也会发生意外。
总之,要相信科学,信任专业医生,尽快将这类病人从悬崖边上拉回来,不要因为优柔寡断铸成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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