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国时期,有哪些超级厉害的律师人才?
- 大家都来说说律师都有哪些苦?为什么很多人坚持不下去?
- 在报案单位律师的作用?
- 为什么刑辩律师没有取证权。而又是一个高危职业?
民国时期,有哪些超级厉害的律师人才?
民国时期有一位专为劳苦大众打官司,出庭辩护的大律师~
施洋(1889年~1923年)二七大***领导人之一。律师。原名吉超,号万里,字伯高,湖北省竹山县人。其早年毕业于湖北警察学校,后入湖北政法学校就读法律。
1917年毕业后,施洋与武汉法学界同仁组织法政学会,主张律师是保障劳工***,伸张社会公理的工具。1920年施洋在武汉参加了中国***早期组织成立的马克思学说研究会,他深入工厂民区,了解工人生活之疾苦,参与创办了工人子弟学校和工人夜校,宣传“劳工戴德”、“劳工神圣”和社会主义进步思想。
1921年10月,施洋参加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武汉分部的工作,曾和林育南(中国***早期工人运动领导人之一)等领导粤汉铁路和汉口人力车工人***,并组织了人力车夫工会。
1922年施洋加入了中国***,同年被聘为京汉铁路(今京广铁路北段)江岸、粤汉铁路(今京广铁路南段)湘鄂段及汉阳铁厂工人俱乐部和湖北全省工团联合会、京汉铁路总工会等处法律顾问。就此在京汉、粤汉铁路沿线,武汉三镇等地这位“超级厉害”的大律师~施洋,积极为劳苦大众进行诉讼,为戴德的劳工们出庭辩护。打官司免费的“当事人”大多是受工会介绍慕名而来的穷苦工人,他写诉状呈证书则不收取分文毫厘。他抱着对无产阶级的热爱,对***军阀的憎恨,及不顾黑恶势力的恐吓干涉,忘我的处理相关律师事务。在法庭上他慷慨激昂、伸张正义,为当事人陈诉辩答。为受害人讨还公道,为死难者昭雪沉冤。深受劳动者的爱戴和法律界的肯定,被广大劳工誉为“工人喉舌”。
1923年2月1日,施洋代表湖北工团联合会到郑州出席京汉铁路总工会成立大会,他积极领导工人向军阀吴佩孚作斗争。会后施洋回到武汉,又领导湖北工团联合会和各界人士支援工人***运动。2月7日被***军警逮捕,在法庭上他与敌人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15日施洋在武昌英勇就义。年仅34岁。
施洋不仅是民国时期的法律人才,还是广大劳工尊崇爱戴的律师,是在敌人刑场上高呼“打倒军阀!劳工万岁!”口号的革命者,他表现了一个***人视死如归的大无畏精神和对共产主义事业的坚定信念。施洋先烈的英勇事迹将永远值得后人铭记与缅怀!
大家都来说说律师都有哪些苦?为什么很多人坚持不下去?
恕我愚钝,除了部分律师是为维***律尊严、为法治建设出谋划策、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外,很大一部分律师干的是“有效无效,责任尽到”的活计。这部分律师,官司赢了名利双收,输了丢名保利,反正不承担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我曾经参加过一起民事***的调解,双方都请了律师进行代理。本来是一个小***并不复杂,但是被双方的律师搅得当事人剑拔弩张,场面一度混乱。主持调解的工作人员非常老练,他马上让这两个律师交换当事人(站在对方的立场)进行辩论,用他们的矛戳他们的盾。意想不到的结果出现了,这个***马上就被化解了!😂😂
律师苦吗?我不认为律师苦。律师用他掌握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服务,而后收取报酬,是一种有偿服务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化纷止争使社会达到稳定。多么神圣的职业,苦什么?我不认为苦!
我不是律师,按理说我没资格回答这个问题。但是从我2010年为沪一中刑初184号案做辩护后,切身休会到律师的苦和累,当一名律师确实不容易。2010年十月十七日,我接到沪一中院的通知,让我三天内到上海一中院查阅案卷,二十号出庭为儿子故意伤害案做辩护。我连夜奔赴上海,十八号预约在一中院会见厅***案卷连夜阅卷书写辩护词:。法庭上我义正辞严,驳得公诉人徐面红耳赤,他几次站起身,指着我恶***地说:幸亏你不是律师,要是律师,今天你别想走出法庭。过后,我一直在想:律师真不容易啊!若不给公,检,法配合,随时会有坐牢的风险。万幸,这次刑辩,我是农民,不是律师。
旧社会称“刀笔吏”。小时候听老人讲过一个事;一富人土地紧邻一穷人土地,富人家犁地时一年过垅的距离放大一点点,垅数对,而穷人的垅距就小了,每年的一放一收几年下来便多出一垅,而穷人就少了一垅。这样就要对薄公堂了,穷人不识字又没钱请不起律师,富人请了个“刀笔吏”。这个“刀笔吏”只用四句话“二牛耕地,一人扶梨,牛奔青草,错蹚一梨”,便轻松打赢了官司。这就是旧社会的律师。我想新中国的律师决不是旧中国的“刀笔史”吧,您说呢?
1、有助于被害人及时准确地获知有关司法信息
(1)在立案阶段,被害人虽享有对不立案侦察案件的知情权,但仅限于被害人直接控告的案件,若属他人报案、举报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则没有规定应告知被害人。而对决定立案的侦察案件,法律也未规定需要告知被害人。
(2)在侦查阶段,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应告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却未相应规定要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特别是对不批准逮捕决定,被害人可能因此一无所知,这大大削弱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地位。
(3)在审查***阶段,刑事诉讼法规定检查机关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对告知方式未做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检查机关通常***用平信邮寄送达告知书,一旦地址不符或者出现其他情况,被害人就难以获知有关信息。
(4)在审判阶段,由于《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法律送达裁判书给被害人的期限与方式,司法实践中除非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否则很难及时获知案件的裁判情况。所以,以上阶段律师可以及时的了解到最新信息,同时可以及时告诉给当事人。
2、有助于保护弱势被害人的法律权益,弱势的被害人是需要社会提供法律帮助的群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要为弱势的被告人及可能判处***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但没有对弱势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所以受害一方要及时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更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有助于被害人充分有效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人民***必须把告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成自己的职责和义务”。赔偿范围受到不应有的限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害人只能就物质赔偿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而将精神赔偿排除在民事赔偿之外。《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犯罪的被(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人赔偿其财产损失”。这些方面显然专业的律师比起当事人要有很多的优势,所以由律师代理报案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为什么刑辩律师没有取证权。而又是一个高危职业?
国家权力规定律师没有刑事取证权。律师明知代理的刑事辩护案件证据不足甚至是冤案,出于法律正义去取证,将面临伪证罪风险。刑辩律师没有职能只有义务,这个义务就是配合公检法动员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求轻,保证刑事诉讼顺利完成。死磕律师不受待见,具有坐牢的风险。律师的游刃有余用武之地是在民商事法庭。
刑辩律师没有取证权的结论就是一个误解,刑辩律师是高危职业的结论与律师的职业素养密切相关。
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有两种法定情形,在侦查期间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人只能由律师担任。
如果说律师没有取证权,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将是一句空话。赋予律师取证权是法律应有之义,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对律师调查取证权也作了合理的限制。辩护人的调查取证权包括四种情形:
-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需要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 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方面,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许可;另一方面,必须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 辩护人申请人民检察院和人民***调取未随案移送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以上是对刑辩律师没有取证权认识的回应,为什么说刑辩律师是高危职业呢?作者认为,刑辩律师的高危主要发生在两个阶段,而且主要是律师收取了巨额辩护费。
- 刑辩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阶段。刑辩律师收取了巨额辩护费,容易发生通过行贿司法人员获得不当利益,因而高危;
- 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阶段。刑辩律师收取了巨额辩护费,可能发生收买证人、被害人,使证人作出虚***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作了虚***的陈述,因而高危。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律师是一个外表光鲜,内心苦逼,在刀尖上跳舞的职业!
一、很多人理解的律师都是港台剧中那些西装革履,香车宝马,外表光鲜,在法庭上滔滔不绝的美男靓女,而实际上是严重的误导,***剧中的律师只是文学形象,现实中根本不是那个样子;
二、律师不是公务人员,没有公务身份,很多人并不尊重,被人看不起,不理解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律师的地位并不高;三、律师没有固定的收入,收入很不固定,不少律师经常在为温饱而努力,因此律师并不是高收入人群,不是大家想象的收入很高;
四、律师支出很大,律师要交纳税收,要交纳社保金,要支付培训费,一年下来数额很大,不是人们想象的没有什么支出;五、律师的执业风险很大,律师经常受到对方人员,自己委托人员,社会人员的攻击,经常被投诉,经常被律师协会调查处罚,因此风险巨大,随时都有停止执业的可能;
六、律师的健康很难保障,律师的知识更新很快,需要不断地学习,需要经常出差,经常加班,经常受气,生活很不规律,高血压、心脏病、脑梗经常发生,健康根本无法保障。
七、律师时时刻刻都面临着伪证罪的危险,随时都有可能从辩护人变成被告人。
总之,律师就是一个被高估的职业,是一个不太好的职业!是一个高危的职业!
刑事辩护律师是可以为自己的辩护业务取证的,至于取证的时候如何取证?如何保证调取的证据是合法的,是真实的,需要靠律师自己去把握。也就是说,如果律师按照法定的程序,正常取证是没有问题的。不过律师取证的时候必须要保证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不能编造证据,也不能避重就轻的取证。所以,题主问刑辩律师没有取证权的观点是错误的。律师职业是一个高危职业,实际上是某些人对律师职业的判断错误。如果一个律师在执业的过程当中遵纪守法,实事求是,不搞一些违规的东西,律师的职业是没有风险的。所谓的高危判断,实际上是指律师很可能违法。因为律师的刑事辩护权以及法庭的辩论权虽然是可以豁免的,但并不是可以胡乱来的。也就是说,律师不能***,如果律师制作了虚***证据或操纵虚***诉讼,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的。